本文内容主要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7年6月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2018年8月3日)进行汇总,华阳小编需要强调的是相关政策具有时效性,所以最好的途径的到当地辖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相关政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 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
- 离休、退休的;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账户封存满半年,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 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期间及之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 家庭成员(含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且应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重大疾病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范围为准。
-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依照前款第1、2、3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配偶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依照前款第4、5、6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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