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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个人从公司借款可能被认定为分红需缴个税

马上又快到年底了,华阳咨询作为专业宝坻代理记账机构提示大家:如果企业账面有股东借款需要特别注意,根据规定,股东长期未归还的借款可能会被税务主管机关视为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股东权益
股东权益

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期间,经常会有企业股东从公司借款的事情,根据以下三条规定:

  • 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国税发[2005]120号《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个人股东从自己投资的公司借款,且该借款与本公司的经营无关,期限超过一年的,将面临税务机关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企业由于未履行扣缴义务还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但是股东并非不可以从公司借款,只要用途是公司经营则可以借款,而且没有期限一年的限制,在财务账中真实做账处理来体现真实的业务就可以。比如:股东借款用于部门备用金、用于出差差旅费、用于日常用品采购等,建议保留好相关与经营有关的证据资料,如合同、采购入库单、出差报销单据等。

不过为了避免因长期借款挂账带来涉税风险。个人股东从公司借款时,一定要注意二个问题,一个是借款用途的问题是否与经营相关;另一个是借款时间问题,建议早借早还,尽量不要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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