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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缓解企业社保入税压力

当今社会,各类组织已经通过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等方式,自发地在使用“灵活用工”,探索人力资源不同的配置方式。那么,灵活用工又有哪些类别,分别有什么特点,如何选择呢?

灵活用工缓解企业社保入税压力
灵活用工缓解企业社保入税压力

灵活用工,是指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人员需求的波峰波谷,采用互联网平台人力资源服务及技术解决方案, 帮助企业优化人力结构,优化经营成本, 大数据分析经营绩效、智能分包业务以及智能结算经营费用从而提高企业管理效率。这种方式更显灵活,它将人才作为一种资源,让多家企业共享,让闲置的时间、人才得到优化配置和产能最大化,使得供求双方实现利益最大化。

灵活用工从人力资源配置方式来看,可分为“非标准雇佣关系”和“非雇佣关系”两大类。

“非标准雇佣关系”,有别于企业直接聘用正式员工,与劳动者建立的标准全日制劳动关系,标准雇佣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非标准雇佣关系包括使用劳务派遣员工;采取岗位外包/业务外包的模式,将标准化岗位或业务进行外包;使用实习生、退休返聘人员或其他类型的劳务工;使用小时工,即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者企业自身在符合条件的岗位上与劳动者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非雇佣关系“,其实已经存在了一段时间了,在互联网新经济发展中,迎来了突破性的发展,是指自然人与企业不建立任何形式的雇佣关系,而是以自我经营的方式,与企业达成某种形式的业务合作,适用《合同法》、《民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合伙关系(股权合伙、业务合伙、营销合伙等多种类型);以自然人承包企业定量、单项或标准化项目为方式的独立承包人;通过平台,尤其是分享经济平台,完成单项任务的兼职/零工模式,以及线上、线下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自由职业者等类型。

传统标准雇佣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人员管理管理困难,薪资计算发放繁杂,社保及个税压力大。而灵活用工人群,在互联网新经济发展中,是指自然人与企业不建立任何形式的雇佣关系,而是以自我经营的方式即个人生产经营活动,与企业达成某种形式的业务合作,适用《合同法》、《民法》的相关规定,以自然人承包企业定量、单项或标准化项目为方式的独立承包人。

灵活用工
灵活用工

灵活用工节税方案通过对于人力资源的调整和转变,将工作内容进行拆分,非核心工作内容给到服务外包中心,把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转变为合作关系。同时,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经营收入。通过核定征收,进一步降低税负率。比如网红主播、美团骑手、猎头行业、建筑行业、家居行业、教育行业,都可以采用这样的方式节税。

在今年的个税改革中,灵活用工也被凸显了出来,个人所得税作为税改的核心,本轮改革并没有触及个人劳动所得收入的明目,保留了薪资所得、劳务所得、稿酬所得的你劳动性所得的明目。劳动所得多元化仍然保持原有的类别,在这基础上,劳务所得仍然被保留。向个人支付劳务所得仍然是允许的,对于个人来讲允许由多种劳动经济来源,而对于企业来讲,不与劳动者形成常规劳务关系,减少社保缴纳,可以降低企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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