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向自然人或者银行借款是补充企业流动资金或者项目资金的最常用手段,尤其企业向大股东筹借经营资金的情况会经常性地发生,那么在企业向自然人借款时都有哪些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说一下。
一、相关政策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 号)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12号文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
- 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在借款合同中注明借款的用途必须是用于公司正常经营。
- 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要取得利息费用的发票,否则没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还要代扣利息的个人所得税,个人借款给非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债权性股息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 由于股东属于公司的关联方,要注意债资比例是否超过了2:1,也就是说公司支付股东的利息金额能否税前扣除,一定要注意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是否超过了2倍,只有2倍以内的利息费用才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受2:1的限制。
- 还要注意公司向股东个人的借款利率是否超过了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只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上,涉及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尤其是向企业股东借款相关政策与操作注意事项基本都列举清楚,供会计人员在实际执行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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