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天很多会计人员在搜索“防控新冠肺炎发生的费用与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因为在上文中讲得不够透彻,所以今天我们再来说一下关于新冠肺炎捐赠如何进行会计账务处理,以及其中涉及到的税法知识都有哪些。

一、首先我们来介绍一下概念:什么是非公益性与公益性捐赠
符合以下条件为公益性捐赠:
1.通过符合条件的以下机构进行捐赠: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盈利的公益性组织。
2.向非盈利机构、社团等特定对象的捐赠
- 向红十字会的捐款;
- 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捐赠;
- 对特定教育事业的捐赠,如对国家出资兴建的中小学的捐赠;
- 对某些特定文化事业的捐赠,如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
- 向某些团体的捐款,如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自强救国基金会、团结自强协会、证券市场发展基金会等;
- 对于风灾、火灾等的捐赠等等。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为非公益性捐赠。
二、视同销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销售代销货物;
-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注意其中的第8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这一条应该属于非公益性捐赠。
三、关于公益性损赠的相关法律规定
-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定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 根据《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文中国家推出的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公益捐赠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关政策规定,企业捐赠支出免税,所以不需要再做进项税金转出。
四、所得税汇算清缴与会计处理
我们讲清楚相关法律法规后,大家应该就明白这里应该怎么处理了,因为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国家推出 《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税收优惠政策》 ,但是基本不会影响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以应该会执行12%的限额规定。
那么关于会计处理,首先要符合【公益性损赠】的认证要求,因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原因,我们不用再做“销项税”到“营业务支出—捐赠支出”科目,只需要根据损赠物的成本转到 “营业务支出—捐赠支出”科目, 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库存商品(实物捐赠)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执行《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免税)
被充一下:如果企业捐赠行为不属于公益性捐赠,会计上不作销售收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视同销售处理,营业外支出应根据销售价格调增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也要视同销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