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我们天津代理记账客户咨询:他们公司购买的材料对公汇款,对方给开了普通发票,入账后发现当时收款的公司与开票公司不一致。收款的公司现在已经注销,导致款也没法退回来重新汇,咨询我们该怎么处理。
根据他的的讲述,业务是真实发生的业务,只是因为对方公司注销而出现一些问题,我们在天津代理记账过程中也碰到过这些特殊情况,实际上是有处理办法的。如果公司向材料供应方实际购买材料,供货单位也开了增值税发票,如果收款单位与开票单位不一致,对于这种情况实务中会存在“委托第三方付/收款”的情况出现,但是委托付款的情形也是有明确规定,必须要有我们公司与材料供应商、收款单位三方有关授权同意代收款协议。
相关政策: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华阳咨询作为专业天津代理记账机构认为: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就是为了最大可能限定企业非法开据增值税发票,所以如果我们的业务是真实的,所以日常经营过程中企业内部一定要保存好具有相关经办手续的业务凭证,比如交易合同、出入库单据、收付款凭证,像货物运输资料等第三方服务凭证都是非常有力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