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5月8日,我们知道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强制性截止到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所以华阳咨询会计部门正在为天津代理记账的客户完成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收尾工作,那么2019年发生的费用2020年取得发票可以正常扣除吗?今天我们就来说一下。
多年之前国家对于跨年发票入账管理是非常严格的,不般不允许次年发票入账为上一年度的成本费用,但是随着税政的变革这一规定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六款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如果能证明该业务是2019年实际发生的,且在2020年5月31日以前能够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可以将这部分费用在2011年度进行税前扣除。而且在汇算清缴结束60内取得发票也是可以的。
如果汇算清缴期结束日,企业仍未取得发票等扣除凭据的,应作纳税调整。待取得发票后追补到费用所属年度扣除,但不超过五年。但若是被税务机关检查发内现企业未取得或取得不合规凭证已在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方可税前扣除,否则应作纳税调整,且以后取得凭证也不能再追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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