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天津税务公众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公从号同时发文针对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因业务需要开据了3%征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其他业务是否还可以继续享受1%优惠征税率。
前段时间因为新冠疫情原因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推出1%优惠征税率(详见《3至5月小规模纳税人按1%征收增值税,湖北免征》)且《天津代理记账: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一文讲解该优惠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那么在实际执行时有些小规模企业可能因为要与一般纳税人企业发生业务,需要向对方开据3%征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专门向国家税务总局询问此类情况,其他业务能否继续享受1%优惠征税率,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回复如下:
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文件已将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规定,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为购买方就某一笔业务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减征或免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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