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华阳咨询的天津代理记账主管会计在浏览公司网站的《关于新冠肺炎的非公益性与公益性捐赠如何认定及会计处理》这篇文章时,发现当时推荐的会计处理存在问题,特别投稿说明了一下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的几种情况的会计处理差异,内容如下:
视同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对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与会计处理既相同也有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销售代销货物;
-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019年1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公告对企业所得税部分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
41号公告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修订内容中有如下规定: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
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即“具有经济利益流入”是“收入”这一会计要素的一项基本特征,也是能否确认收入的基本判断标准,所以会计上对视同销售的行为,如果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在会计处理时不需要计处主营业务收入,如捐赠行为需要根据41号公告在纳税调整时根据要求将调整税额填列即可。
我们来对比下面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有什么不同,以更好的理解销售收入的确认情况:
1.会计上规定应作销售收入的行为:如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例:A企业将自产的一批产品分给B投资企业,该批产品不含税售价200,000元,成本150,000元;将自产的一批产品作为福利发给生产工人,该产品不含税售价8000元,成本600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则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付利润 226,000.00 (200,000.00 * 1.13)
应付职工薪酬 9,040.00 (8,000.00 *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7,0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6,000.00
贷:库存商品 156,000.00
2.会计上不作销售收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视同销售处理:如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例:A企业将自产的一批产品通过县政府无偿赠送给县一中,该批产品不含税售价100,000元,成本70,000元, 当年度利润总额为50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则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79,100.00
贷:库存商品 7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9,100.00
税务处理: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允许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营业外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100.00(79,100.00-500,000.00×12%)元,视同销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00元。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9,100.00元。
3.会计上不作销售收入,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不作视同销售处理,不征企业所得税:如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不在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部门使用,如企业所属幼儿园、食堂等。
例:A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本单位建筑工程,该铲车不含税售价100,000元,成本60,000元,将自产的一辆小客车用于本企业所属幼儿园,小客车不含税售价150,000元,成本120,000元, 不考虑其他税费。则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73,000.00.oo (60,000.00+100,000.00*13%)
固定资产——小客车 139,500.00 (120,000.00+150,000.00*13%)
贷:库存商品——铲车 60,000.00
——小客车 1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2,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