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接到一天津代理记账客户来咨询他们家营改增前的业务收入需要补开发票,需要怎么缴纳税款,因为该类业务发生的几率确实很好,于是华阳咨询的主管会计就咨询 了税务局,我们来看一下该如何处理。
问题描述:
我公司2014年4月签订了一个50万的安装分包合同,于2014年7月完工,但因对方没有验收合格,后期又去反工几次,接下来对方因牵扯其他官司,这事就搁置下来,近日我公司又去追问此事,双方才签下结算单,我方也准备开票收款。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税率事项时,税务人员要求我们先补交营业税,再开增值税发票,请问我们应不应该补营业税,增值税要按多少开?
税务局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描述,贵公司该工程2014年7月完工,应按5%计算缴纳营业税,开具不征税增值税发票,税收分类选择: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中的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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