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咨询作为专业天津代理记账服务机构,经常会碰到一些客户咨询他们自己的的职工食堂从菜市场购买食材,但是没有发票能不能正常入账。
针对企业自办食堂从集贸市场购买蔬菜、米、蛋、肉和农民自榨的花生油等,没有发票,该如何处理,能否凭借白条入账的问题,税务机关有过专门的答复,内容如下:
- 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相关政策规定:
1、根据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2018年第28号公告中规定: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据财政部令第65号,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通过上面的案例和政策依据我们可以发现,其实在日常工作中,好多支出是不需要取得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的,关于500元以下的支出直接用收据计入支出的具体要求说参考文章《企业500元以下零星支出无需发票凭收据入账》。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目前农产品属于免税产品,所以农民如果销售自产农产品超过增值税起征点,采购公司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去税务机关代开正规增值税发票,并不需要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