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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维修基金收取/支付时相关税务问题解析

日前,华阳咨询接到天津代理记账客户咨询,说他们公司旗下有一家物业管理公司,问我们收到住房维修基金和支付时涉不涉及缴纳税款,针对这个问题小编咨询了我们的专业天津代理记账会计,根据她们的答复内容小编总结如下,供大家参考。

住房维修基金收取/支付时相关税务问题解析
住房维修基金收取/支付时相关税务问题解析

住宅维修资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账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住宅维修资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资金并且没有使用权,需要经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

税务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因为是专款专用,所以当物业公司收到住宅维修资金时,是不需要对外开据增值税发票的。但是当该基金使用发生支出费用时,则需要获取相应的正规增值税发票入账。比如:物业公司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物业公司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消防公司用于消防工程改造时,消防公司需要给物业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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