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早上一来公司,华阳天津代理记账会计们就在热烈讨论一件事,有一家客户销售给北京某公司一批设备,含税货款共计68.5万元,因北京客户违约,并没有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收取北京公司违约金0.85万元,那么这样一笔违约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 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版) 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017年11月,《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后,对增值税销售额的定义进行了重新明确,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删除了“向购买方收取”这一资金来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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