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咨询在服务天津代理记账客户的时候,发现部分客户有向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借款的情况,但是对于借款利息该如何处理不是十分清楚,有些甚至年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还得做纳税调整,而产生多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讲一下,公司向个人借款产生的借款利息需要如何处理才可以正常税前列支。
首先我们强调几点结论:
- 首先前提是必须取得利息发票;
- 再就是需要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者协议;
- 还有就是并非取得了发票就可以全部税前扣除,只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才可以凭发票准予税前扣除;
- 对于出借人个人来讲,去税务大厅代开利息发票,缴纳增值税(因疫情3%减按1%增值税征收率交纳),另外需要交纳20%利息的个人所得税,支付方履行扣缴义务。
需要特别注意:关联方企业(股东)之间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实行“比例扣除”的方法,即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的比例为5∶1;其他企业的比例为2∶1。符合比例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超出比例限制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当期必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部分利息支出在以后年度也不能税前扣除。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内容,在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 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中已经取消。也就是股东出资是否到位与是否允许向其借款利息正常税前扣除不冲突,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
我们再来看一下相关政策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
-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 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非高利贷)、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书面)。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凭发票准予税前扣除。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 金融企业,为5∶1;
- 其他企业,为2∶1。
综上所述,企业向个人借款时不但对于签订借款协议、利息发票有明确的要求,同时对于借款利率、借款利息比例都有明确的要求,而且如果企业向个人支付利息还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