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咨询在天津宝坻代理记账过程中发现,有很多小微企业为了能够经营灵活,经常会将公司的银行存款打到经营者个人账户进行使用,但是这样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今天我们就来讲一下这种情况可能存在的风险都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故,借款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面临着被征税风险。
如果公司股东在公司长期有借款且与该款项没有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如果年终没有及时归还借款,根据以上规定会被认定为是分红,而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公司存在以上情况,最好每年终股东要将个人借款全部归还给公司,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除此之外,股东长期从企业借款可能还会引发以下一些风险:
1借款股东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和股东均为相对独立的法律主体,财产不得混同,股东不得以借款形式随意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债权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否则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及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如果股东以借款的方式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虚构债权债务关系,逃避债务,或者一人公司以借款的方式频繁与公司进行交易,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将刺破公司面纱,法人人格否认,借款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2可能构成抽逃资金
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抽回其出资的,则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法院应予支持……(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结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借款为由抽逃出资面临多种法律责任:
- 民事责任方面,该股东需要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对于公司债权人,该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涉及破产程序,管理人享有对股东抽逃出资予以追收的权利。
- 在行政责任上该股东将面临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在刑事责任方面,如果是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则构成抽逃资金罪。
3借款股东的借款行为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
在公司的实际经营过程中,一些股东往往会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资金作为资本进行牟取利润的活动:比如进行项目投资;或者擅自挪用公司资金用于赌博、行贿、走私等非法活动;或者其主观目的是向公司借款,但并未按照相关程序,也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后长时间未归还。
这些行为均有可能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及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之规定,构成犯罪。借款股东明知是单位的资金而非法占有、使用,可以根据其责任形式的不同,进行定罪处罚——如果是暂时占有、使用单位资金的故意,则构成挪用资金罪;如果行为人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则成立职务侵占罪。
-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以资合性为主,故法律对股东借款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公司法》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 股东向公司借款需要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同意。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故,股东向公司借款须订立借款合同,依照法律规定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并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
- 需要签订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股东向公司借款,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受《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调整,股东在借款时最好严格按照公司的程序性规定,就借款内容、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及借款本金利息、担保条件等进行明确约定。同时,新三板企业和上市公司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根据以上内容,如果股东向公司借款,一方面应当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企业内部决议程序进行决议,借款的股东应当按照内部决议规则进行回避;另一方面,股东应与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且在签订的借款协议中应该明确借款期限、借款本金、借款利息和还款计划、担保条件、借款用途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