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华阳咨询一家宝坻代理记账客户来电咨询,他们公司持股平台的股权转让事宜,所以想到目前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一个不错的内容,所以特意将整理成本文供大家参考。
最新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四部门又联合出台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政策:
-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给了创投企业一个选择。
政策汇总:
1 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5-35%的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财产转让收入”的范畴。
因此对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5%—35%的税率征税,逻辑是这样的: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参照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收入包括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按5%—35%征税。
2 按财产转让所得20%征收的政策依据: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自然人转让股权按20%征税。
2018年8月初,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发布的《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中提到个别地区将投资类合伙企业向自然人分配收益统一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做法不妥,应该纠正。于是各地开始按照总局稽查局的布置,对投资类合伙企业进行检查,要求对上述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5%-3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四部门又联合出台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那么,依据以上的多个政策,合伙企业股权转让自然人股东倒底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纳虽然各地仍然在执行不同的标准,但是结合以上三条主要政策依据,可以作出如下判断:
- 首先要判断合伙企业是否属于创投企业,比如各种持股平台、各类基金等;
- 如果合伙企业不是创投企业,则需要根据所在地区税务局规定(不同地区目前规定不同,执行不同税收政策),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进行征税。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进行征税;
- 如果合伙企业是创投企业,则要看核算方式: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适用20%税率进行征税。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适用5%-35%进行征税;
综上,关于合伙企业自然人转让股权收益缴纳个税的问题,基本上已对说清楚了。可能还有人对于法人合伙的怎么交企业所得税有疑问,在此小编也顺带说一下法人单位对于对外投资的收益是与全年经营所得合并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本文主要是针对个人投资者缴税问题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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