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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分包涉税问题简述

建筑行业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行业,那么在建筑行业劳务分包合同中相关税费是怎么规定的呢?今天小编以天津市宝坻区代理记账中涉及到的问题点进行总结,希望可以帮助有需要的朋友。

建筑劳务分包
建筑劳务分包

本文内容多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内容规定,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参考一下以上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开文章链接,不过文件中有部分条款已经失效(链接中有详细说明)。关于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的涉税问题,下面会分别从公司/个人两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建筑劳务公司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税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筑劳务“按照11%的税率计算。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征收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47号》)、财税〔2018〕36号规定,“营改增”后劳务派遣服务的税率分为:

  1.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 一般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 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关于差额开票: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小编根据宝坻代理记账实务中开具情形补允一条:实际选择”差额征税“开据”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票面已经包含不含税的员工成本金额与需差额征税的含税纯收入金额。

二、个人提供建筑劳务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建筑行业中的班组长(自然人)带领农民工从事某一工种的专业作业劳务,依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政策规定,必须在建筑劳务所在地税务主观部门按照“经营所得”项目代开发票,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已将原《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并为一个应税所得税项目“经营所得”。因此,对于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个人来说,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率经营所得税率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内容,关于针对建筑劳务核定征收税率各省规定略有差异,小编收集总结如下:

  • 天津市规定1.5%:《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一条第(一)项,对在本市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 陕西省规定1%:《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是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我省境内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除外)且应纳税所得额无法准确计算的,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预征个人所得税。
  • 江西省规定1.3%:《国家税务总核定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劳务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多少2019年第4号)第五条、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1.3%预征个人所得税。
  • 广西省规定1%:《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自然建筑人适用的核定附征率税率:以每次代开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500元(不含)以下的,附征率为0%;500元(含)以上的,附征率为1.3%。
  • 云南省规定1%:《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经征收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个人从事临时生产经营所得,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附征率征收个税。
  • 海南省规定1%:《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个人从事临时生产经营所得,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附征率征收个税。
  • 青海省规定0.4%:《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第二条、对实行按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办理一代开发票业务时,开票金额超过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0.4%。
  • 吉林省规定1.5%:《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企业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第三条、自然人临时取得经营所得核定征收: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代开增值个人所得税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 四川省规定1.2%:《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二条、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超过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需要代开发票的,统一按照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2%预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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