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有朋友在问“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是否允许抵减销售额?”,小编记得以前税务总局有专门发文公告此种情况,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看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文件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由此可见,折扣金额必须在发票明细上明确填列才可以扣除折扣后的金额做为销售额,相应的销项税金才可以减少,在备注栏标注的做法是不允许抵减销售额的。众所周知增值税是流转税,未在发票明细中填列的折扣如果可以抵减销售额,会让增值税在进销项抵扣操作上带来漏洞,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所以没有在发票上开据的折扣是不可能抵减销售额的。就像现在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普票免税的做法一样,如果小规模开据专票可以免税,受票人是可以做为进项税金抵减销项税金的,如果开票方可以免税而受票方又可以抵扣,就会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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