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征收是指对某些特定服务项目或者特定情形下的增值税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比例,按照税前销售额扣除一定的费用之后,仅对差额部分征收增值税的一种方式。一般征收是指所有的增值税纳税人按照规定的税率,按照税前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一种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从事劳务派遣的企业可以选择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或差额计税方法,但不得同时采用两种方法。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联合发布的《增值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也规定了劳务派遣服务的差额征税方式,要求劳务派遣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其获得的劳务派遣服务费与支付的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之差额计算增值税税额。该规定并未提及可以针对不同派遣项目采用不同计税方法。
在实务工作中,有企业咨询提供劳务派遣服务能否按不同的合同项目分别选择一般征收和差额征收,针对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明确,部分地方税务机关给出了答复。但是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按不同的合同分别选择,如湖北、江西、陕西、广州、浙江、福建税务局;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可以按不同的合同分别选择,如河北、四川、重庆、厦门、山东、安徽、江苏、河南税务局,建议此类问题还是要征询税务主管机关的意见,但是天津貌似可以根据不同项目分别选择。
附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公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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